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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是什么

1、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拟定本规范。

2、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者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类别和范畴,并把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能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类别和范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可当作登记申请材料。

3、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需要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部门能够根据实时互通共享获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实行核查。可以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获得有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者重复提交。

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核查、登簿、发证等环节,禁止任意拆分登记职责,保证不动产登记程序和登记职责的完善性。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将其加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程序。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一起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根据农业部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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